开庭公告 10.2日张某诉某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纠纷案

判例一:基于历史事实的宅基地使用权确认

案件名称: 张某诉某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纠纷案

 

案号: (2023)0110民初1234

 

案情摘要: 原告张某之父于1965年经当时生产队批准,获得涉案宅基地并建房居住。后张某父亲去世,房屋由张某继承并修缮。2020年,该村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时,村委会以张某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已迁出户口)为由,拒绝予以确权。张某遂诉至法院。

 

争议焦点: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通过继承房屋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?

 

法院裁判: 法院经审理认为,宅基地使用权虽具有身份属性,但其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,可以依法继承。根据“地随房走”原则,继承人因继承房屋而必然享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。村委会应为张某办理确权登记,但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应注明“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”。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2025年9月13日 10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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